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专家教你买保险 > 正文
购买医疗险注意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漏洞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投保人同时加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多一些防护,使自己的生活更有保证。因此,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再赔,要看当时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郝教授认为,对于已经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所享受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这种医疗保险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补偿超出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的医疗费用。

  但是大部分投保人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医保中的医药费支出应适用给付原则,不适用补偿原则。

  代理唐山案件并胜诉的温俊营认为,现行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分两大类:即财产险和人身险。医疗保险到底属于哪一类,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保险公司理赔书所进行的分类,医疗保险属于人身险,因为财产是不需要治疗的。

  根据保险法第45条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但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财产险。而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的这些规定说明,发生医疗保险责任时,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后,保险人仍需依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而不能因此减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合同没有明确免责条款就要赔

  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大部分城市居民参加了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其中也有很多消费者为了让自己的生活品质更有保障还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这其中随之产生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冲突问题,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老百姓常问的“医保赔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还能再赔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早已有文件精神。2001年7月25日,保监会就在答复武汉保监办的《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中指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既然保监会对此类问题已有明确答复,为什么实践当中还会产生如此多的理赔纠纷呢?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什么还会大相径庭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