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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个人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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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享受更优质的医疗健康保障不仅成为各消费者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集中关注的市场焦点。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是指由于疾病或伤害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下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固定症状。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各公司的保单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只讨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的定义。

  ①完全残废。

  亦可称完全失能,是指永久性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的工作(原职业的工作或新职业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学科领域,解释有许多不同,商业保险中关于全残定义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第1种,全残,亦称通用完全失能。

  大多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单对全残(完全失能)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弹性,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完全致残初期和完全致残(失能)2~5年后(我国通常规定为2年)。在致残初期(失能初期),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以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可以按规定获取保险金;在致残(失能)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才可认定为全残(完全失能),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直至保单规定的给付期。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金。

  第2种,绝对全残,亦称完全失能。

  是指该残疾(失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在过去的失能保险单中全残被定义为绝对全残。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再采用这种苛刻的定义。

  第3种,原职业全残,亦称原职业完全失能。

  在我国称为专门职业能力丧失。这类保险保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以认为完全失能或全残,即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无须考虑他是否还可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保险公司在签发这类保单时进一步放宽了对从事某些特殊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律师、等)全残(完全失能)的限制,扩大了保险范围。

  第4种,收入损失全残,亦称收入损失失能。

  1972年美国和加拿大开发一种特殊失能收入保险,称为收入保障保险。这种保险对完全失能(全残)的定义为: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失能而遭到收入损失,那么它就可以认定为收入损失失能(收入损失全残)。这种保单在两种情况下提供失能(残疾)收入: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为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一般这种保单规定了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所能领取的最高限额和因残疾失能而遭受收入损失的确定方法。

  ①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如保障75岁)确定或按年数(如20年)确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发展较快,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例如,“两全”形态的重大疾病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另有扩大保障范围,增加高残和身故保险责任的重疾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②按给付形态划分。

  重大疾病保险按给付形态可划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给付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残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为主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残两类。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身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确诊)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仅始终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险金。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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