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主张寿险回归保障的,理由如下。
其一,在金融行业内,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行业应该是有分工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除保险公司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销售保险产品;同样,保险公司除销售保险产品外,也不得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所以,寿险公司应当经营寿险业务,寿险公司销售的产品都应该有明显的保障功能,都应该是保障型产品,尽管不同的寿险产品,保障程度有差别。如果形式上是寿险产品,实质上仅仅是一个投资工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产品不应认定为寿险产品,不应该由保险公司经营,也不应当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
其二,社会公众并非对保险没有需求。
寿险公司设计、销售投资型产品,签发了许多保单,收取了许多保费,但满足的是社会对投资的需求,不是对保险的需求。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是扩大了业务和资产规模,可能也获得了盈利。但就整个保险业而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其三,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与储蓄、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寿险产品的优势在于:第一,能够提供风险保障;第二,期限长,能够为投保人做长期的财务安排。为此,寿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售后管理等需要的精算、会计、投资和信息系统,技术含量较高。寿险投资型产品,不仅去保障化,而且期限一般较短,从长期看,在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中不能发挥优势。如果寿险公司长期主要销售投资型产品,会使寿险公司的精算、会计、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含量越来越低。
3.如何通过监管使寿险回归保障?
我不主张采用简单、强硬的措施禁止寿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是主张依法采用技术手段引导寿险公司更多地销售保障型产品。初步设想如下。
第一,逐步施行寿险保单保证利率的市场化。
首先,可以允许传统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因为传统产品是保障型产品,投保人除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外,没有分红等其他利益,提高保证利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传统产品。其次,条件成熟时允许分红、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使寿险公司不再依赖资金运用回报率超过2.5%就能盈利,从而更加注重从承担保险风险获得利润。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