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为避免监管套利,制定可操作的划分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标准。
对于基本上没有保障功能、仅是投资工具的投资型产品,比照其他投资工具的监管规定,或者只能设定较低的保证利率(如储蓄、债券),或者不允许设保底利率(如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压缩误导的空间。
第三,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
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主要针对保险风险对资本金提出要求,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保额低,资本金要求相对较低。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风险、利率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应当针对这些风险,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使投资型产品更多耗用资本金,从而降低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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