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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四起 认清理财保险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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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理财型保险受到人们青睐,但关于保险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多起来,专家提醒,不能把理财型保险当作是银行存款,不可轻易退保,遇到该类事件时不能隐瞒,要大胆地站出来。

  法院调研保险纠纷案,提示消费者——

  购投资理财型保险需防认识误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理财观念也随之增强。以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因兼具投资和保险的功能,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法院获悉,该院通过调研发现,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该类保险产品,在投保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轻信保险业务员的承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致使纠纷频发。

  轻信高收益承诺

  李女士起诉称,2006年4月,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先生向其推荐投资连结保险,称该保险收益率高,没有任何风险。李女士便花3万元购买了该保险。2009年10月,李女士了解到其投保险种的收益不及业务员的承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同意退保,但扣留了保险费9562元。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公司提交给李女士的保险建议书中已经明确了可能的投资收益水平,并强调,投资收益的描述只是参考性的,实际收益情况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参考数据。李女士在建议书上签字,表明其对所投险种盈利、亏损的可能情况已经了解。此外,李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业务员向其进行了误导销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误认保险等同存款

  赵女士起诉称,2007年3月,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保险产品,并称“存款送保险,可随时支取”。李女士取出银行存款5万元投保。2009年4月,李女士因需要花钱,到保险公司取款,才发现不能支取。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却扣除了部分保险费。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险费。

  法院认为,李女士已经在投保书等保险文件上签字,确认其对于合同条款已经了解,保险公司亦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李女士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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