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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为何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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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机构的不断增加,逐渐形成较为激烈的竞争格局,“保费为王”被各保险公司奉为圭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保险公司的存在法则:公司决策层盲目追求速度与规模扩张,忽视合规经营和内控管理,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对政策宣导“不作为”“反作为”。其实作为市场主体,各保险公司都清楚销售误导对保险业造成的伤害,但迫于保费规模和业绩压力,使诚信、服务等要素为之让路,保险公司既是“受害者”、同时也是“操纵者”。
  其次,目前以佣金制度为核心的保险营销管理模式也是保险销售误导的深层次根源之一。随着营销员队伍的壮大,被称为“基本法”的保险营销基本管理模式也由保险公司建立并逐步强化。“基本法”的核心是营销员佣金制度,主要特点是:营销员佣金的确定以展业绩效为基础,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首期佣金高达首期保费的30%至40%,续期佣金相当微薄;不同险种适用不同佣金比率,长期险高于短期险,年缴方式高于趸缴方式。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能极大地激发代理人拓展新业务的潜能;但另一方面这种“虎头蛇尾”的首续期佣金激励制度,对退保率、保单失效率等问题关注甚少,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出现销售误导等短期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保单质量和客户服务品质。

  监管滞后、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又一深层次根源。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销售误导大多采取事后查处的办法,这里面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是调查取证困难。销售误导行为往往通过“一对一”的口头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投保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又矢口否认,有的投诉案需监管干部数十次地在保险公司、营销员、客户间调查询问,耗费大量监管力量,却收效甚微。许多案件最终仅能由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进行内部处理,监管部门则缺乏法规依据和证据来对其采取有力措施。二是信息来源滞后。监管部门只能从信访投诉、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部分销售误导的信息,即“事后查处”,对事前管控“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相关法规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做明确界定,相关条款少,操作性不强,罚则不明,处罚尺度也不统一。

  保监会重拳出击: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其实,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巨大危害,并且连出重拳予以整治。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深恶痛绝的表示:销售误导危害巨大,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综合治理刻不容缓。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在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上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就可能产生销售误导问题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项管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整改。各保监局要在公司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选取市场影响较大、违规问题较多和整改不力的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开展现场检查。要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实的误导问题,要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保险机构,特别要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公司,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和总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山东保监局也于3月6日下发《山东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要求3--5月份由各保险公司自查整改;6-7月份省及各地市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检查;6-9月份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对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和地区,集中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10月份进行后续处理,依据公司自查自纠、自律检查及专项检查结果,依法采取处罚措施。通报相关总公司,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行业通报。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积极提供新闻素材,组织媒体深入公司、代理网点、投保人进行明查暗访,强化舆论监督作用。(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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