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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互联网浪潮下的保险消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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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发展以及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在促进金融机构创新的同时,也使金融消费者陷入更加弱势和被动的地位,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应用,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更多隐私被侵犯的风险。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前提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险业监管部门要推动并及时修订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尤其在互联网背景下,更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化解时代发展所出现的负面效应。制度完善不仅包括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程序,也要对保险机构与互联网相关机构合作,或者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因为保险公司转型不成功或创新不当给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留下的风险隐患。
 
  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保险公司要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对应相应需求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售卖;完善委托合同约定,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要求其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治理销售误导方面,保险业监管机构须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及产品推介中的不实宣传行为、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保险合同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即划扣保险费行为的监管;保险业监管机构与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消费风险监测和提示工作机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提示风险。以建立保险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消费者在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利方面的保护,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险业市场竞争公平与秩序。
 
  注重提高消费者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集中开展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此外,保险公司可将消费者与公众教育纳入客户服务体系,在官方网站、地市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开辟消费者教育专区,积极开拓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实现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体系化;构建保险消费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建设,保险业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吸收金融纠纷解决当中的FOS(金融督察专员)机制,以兼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快速解决小额纠纷,提升保险业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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