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0岁的魏青正想对家中暂时不用的积蓄进行一下梳理,买些理财产品。这时,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强找到她,反复向其介绍某一分红保险产品。为使魏青清楚了解该险种,李强与公司经理王平专门为魏青列了一份清单,详细地介绍了该险种的具体收益情况,标明:年存2万元,存10年,到55岁魏青女士可领取本金20万元,固定利息及浮动利息约为16万元,一次性领取。虽然每年交2万元,对魏青来说负担有些重,但看到清单所列高回报收益后,魏青动心了,加上李强称该产品不久就要停办,于是魏青便匆匆签下了一份分红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魏青按约每年到保险公司存现金2万元。
2009年5月,魏青到保险公司交款时,顺便向柜台其他业务员问了一下该保险的收益情况,谁知业务员打出的分红业绩报告让她大吃了一惊,该报告显示:5年了,合同的累计红利仅为5414元。业务员还告诉魏青,55岁时,她能领取的红利不会超过6万元。一听两位业务员所说分红相差如此之大,魏青慌了。她找到李强,要求李强给予解释,可李强仍坚持说当时公司所说的收益就是16万元。两人又一同找到保险公司现任经理吴磊,吴经理答复根据该保险合同的分红约定(保险合同载明: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该险种的分红根本不可能达到16万元。
于是,魏青要求保险公司要么按清单所列16万元支付红利,要么退回所交保费1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可是,保险公司答复,只能按分红业绩报告支付红利,魏女士如退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年末保证现金价值只能退还保费6万多元。
鉴于以上情况,魏青多方咨询,希望能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那么魏青该如何维权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一魏青能否要回10万元保费及相应经济赔偿?
吴边(荥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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