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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理应替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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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5年,40岁的魏青正想对家中暂时不用的积蓄进行一下梳理,买些理财产品。这时,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强找到她,反复向其介绍某一分红保险产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认识错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1.重大误解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如果存在误解就否认合同效力,那么,有违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和公正的要求。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误解的内容和后果来判断,如是否能达订立合同的目的或是否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魏青之所以投保该险种,是因为李强告诉她该险种15年的收益是16万元,正是希望得到高红利,魏青才决定投保。如果李强告诉魏青15年的分红不足6万元的话,魏女士是不会投保该险种的。虽然保险合同载明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但魏青并不是保险专业人员,且根据李强及其当时经理王平所列清单其有理由相信该保险的分红是16万元。该保险合同的真实分红情况与魏青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悖的,且如按年度保证金现金价值退还保费也给魏女士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魏女士对该保险的误解构成重大误解,其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保险合同及要求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偿。

  说法二魏青对于该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应如何行使?

  吴边:为了维护交易和合同的稳定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限定了一定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为形成权,行使期间为1年,该1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如果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本身消灭,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魏青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保险合同,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同时,依照合同法规定,有过错的保险公司除退还魏青缴纳的10万元,还应当赔偿魏青因此所受到的相关利息等经济损失。

  说法三魏女士主动退保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保险合同结果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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