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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理应替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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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5年,40岁的魏青正想对家中暂时不用的积蓄进行一下梳理,买些理财产品。这时,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强找到她,反复向其介绍某一分红保险产品。

  陈首军(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退保,即当事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谓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百分之百,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在投保的前期,保单的现金价值都会低于投保人交的保费。而且在分红保险中,是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所交保费作为分红底数的,如业务员不告知清楚,很容易在分红时发生意见分歧。在本案中,如魏女士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的现金价值仅为66464.8元。

  撤销合同与当事人退保的主要区别在于:1.条件不同。在存在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撤销,也可以随时退保。而在其他情形下,投保人可选择退保,但不要求撤销合同。2.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前,合同是有效的。3.后果不同。合同撤销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损失。退保则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法律在明确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了条件,即保险人应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并且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行使解除权。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充分保护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2009年10月1日前的保单是否适用该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除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实施前的,在《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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