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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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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集终身养老金领取、资产传承、财富增值和人身保障四大功能于一身,在为客户完美规划一生现金流的同时,给予全方位的养老保障。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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