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2 .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扣除累积已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或绝育手术;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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