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给自己买份保险,又是到网上查阅相关信息,又是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不停向周围买了保险的朋友同事打听,忙得不亦乐乎。
胡老师说:“我今年42岁了,开始渐渐觉得精力不如前些年旺盛了,总觉得有点心慌,虽然在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可还是不踏实,踅摸着想着给自己买份保险,有个大病什么的,也好有些底气,就算是用不上,将来也还可以给儿子留点。”胡老师一打听,和她抱同样想法的人还挺多。
随着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正式实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权益,理赔难问题也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许多市民对保险的关注度和认知度也越来越高。
时至今日,对我省保险企业发展和规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保险法又将如何维护保险消费知情权,能否阻断高投低赔状况……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细数新法三大重要影响
新《保险法》最大的变化即加大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保险专家指出,新法出台会对所有的保险产品产生影响,如保单的制定、理赔的时限等,社会广为关注的“不可抗辩条款”也是针对所有产品而言的。不过,影响最大的将是人身险中的健康险、新型人身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部分财产险和财产险延伸出的责任保险。
健康险加强核保管理新法增加“不可抗辩条款”,意味着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即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对新法这样的解读,势必会增加部分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侥幸心理。
保险专家提醒,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的权益,对于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仍有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等权利。如新法第16条其中一款就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新型人身险严格风险提示新法要求保险公司尽到如实说明保险合同的义务,相对于投保人具有风险的“免责条款”应标注在保单等保险单证的显明位置,以防范保险营销人员误导销售。对于新型人身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客户至少在投保时可以了解其风险程度,因为新型人身险属投资型保险,收益具有不确定,投保风险最大。
为了贯彻新法,保监会还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为了帮助投保人充分了解新型寿险产品,该《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财险受让人自动享权益投保财产转让后出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新法颁布前,此类保险理赔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新法的出台,财产受让人亦可享受保险保障权益了。新法第49条就已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王小刚举例指出,对于过户车辆,新车主将自动承继原保单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自然不再对此保单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新法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依据新法,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专家提醒,因财产转让导致其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的财产转让后受让人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做出风险评估,维护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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