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理财频道了解到,从2011年9月份开始,肖老太家人和新华人寿以及广东保监局频繁交涉,新华人寿表示愿意对于退保金额,按照2009年定期存款利息,单倍返还。后又表示可以按09年定期存款利息双倍返还并附送小礼品。
但是,胡先生认为,这等于新华人寿存在误导,完全没有“误导成本”,退保和付当年利息是理所当然,历时近半年的申诉,为处理该事件所付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费等,都未计算在内。因此没有达成协议。过了5个月后,新华人寿再次寄一份回复函,声称“以人为本”,支付了3350元“关爱金”。
胡先生则认为,3350元连2009双倍利息都达不到,而且,新华人寿拒绝承认其行为属于“违规”,不赔礼道歉。因此,双方一直僵持着。
对于双方的协商争议,搜狐理财频道昨日新华保险回访部门的电话,但是反复打了三次电话都未能接通。随后,搜狐理财频道向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品牌企业部负责人询问。她表示,对于该事件,新华人寿的官方回应需要等待北京总公司统一解释,分公司无权答复媒体提问,让搜狐理财频道继续等待。
疑点一:
将近70岁还能买保险?
搜狐理财频道看到,肖婆婆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39年12月27日,而这份新华保险红双喜A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按照这一日期计算,合同生效时,肖婆婆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但是在该产品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9周岁(释义)以下”,而在合同释义中,对于“周岁”的认定为“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肖婆婆及家人质疑,在投保时,肖婆婆的年龄已经超过了“69周岁以下”的承保范围,为何还能通过核保?
新华人寿客服解答:前后不一
搜狐理财频道也以客户身份致电新华保险的热线电话,问是否可以给年龄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的亲人投保红双喜A款产品。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其查询到的条款,该产品承保范围为69周岁以下者,随后又建议搜狐理财频道直接致电广州公司负责核保的部门进行核实。
后来,搜狐理财频道又辗转与新华保险广州负责承保的部门取得联系,第一位接听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被保险人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是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而在搜狐理财频道表示,该保单是2009年购买的,当时年龄已经超过限制但依然生效时,该工作人员又叫来另一位女同事进行解答。最终,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即使肖婆婆年龄超过69周岁,只要没有过70周岁的生日,就可以承保。
业内说法——
对于这种解释,搜狐理财频道也咨询了多家寿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一般此类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为70周岁以内的被保险人,新华保险的条款约定存在瑕疵。“我们的合同上注明的是‘70周岁以下’,因此只要过了70周岁的生日,就不能承保了。”某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
律师观点——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分析指出,本案中签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资格不合格,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承保年龄不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该份保险合同可以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情形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当然的无效合同,也可以是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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