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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回首”的2011年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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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万能险结算利率每月一公布,2011年连续多月都是3.75%,比不过商业银行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可是,在2010年卖万能险的时候,我肯定拿过去一年的高结算利率来推销产品,这有错吗?”小吴觉得着实有些冤枉。
 根据北京保监局的工作计划,2012年将以规范银保渠道销售行为作为重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首先是加强银保渠道销售行为监管,通过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出台规范措施,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将强化对保险公司和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查同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范围,探索建立银保产品销售的适用制度。

  “其次,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强化银保和经代渠道销售人员资质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建立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系统,重点记录保险公司、经代机构、银行等所属保险销售人员的不诚信问题,开展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管理体系调研,探索推进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该负责人称。

  六种形式误导消费者

  “寿险销售误导,主要存在六种对消费者权益危害较大的常见形式。”内蒙古保监局在调研销售误导案例的过程中,发现诸多投诉案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

  调研发现,第一大误导形式为银保渠道屡屡发生的“产品界定模糊化”,营销员故意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将保险产品等同于储蓄或者大额存单向客户进行推销,蒙骗保险消费者。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寿险销售误导的一大“重灾区”即是银邮渠道,集中表现为“存单变保单”,而消费群体多为前来办理银行业务的老年人群,保险知识相对薄弱。

  第二大误导形式为“收益夸大化”,营销员片面与银行储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进行比较,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回报率,欺诈保险消费者。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白领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营销员向她们展示的收益演示表,往往列出一长串数据,并按低、中、高等级排列,让人看得目不暇接,而营销员口中强调的收益,不是中级即是高级,援引的历史数据也无从考证,因此很难做到明辨是非。

  第三类误导形式是“年限缩短化”,营销员往往将十年期等长期缴费型产品当作三年期、五年期等短期缴费型产品进行销售,结果导致客户到期难以获得预期的收益,往往产生退保纠纷。

  第四类误导形式是“保障夸大化”。面对一部分关注保障利益的消费者,营销员“见机行事”,脱离了保险产品的条款规定,向消费者故意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给消费者留下了“无所不保、无所不赔”的最终印象。

  北京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初营销员口口声声强调的重大疾病无所不保,结果在合同中发现,介入性治疗措施(如支架手术)和原位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但此时已经过了保单的犹豫期,一旦退保即产生巨大损失。

  第五类误导形式是“承诺儿戏化”。对于客户提出的疑问,营销员往往进行不实的承诺,一旦产品到期,无法兑现承诺,客户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不论是保障责任,还是分红收益,到期不能兑现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销售误导投诉案中的一大焦点。

  第六类误导形式是“风险隐瞒化”。内蒙古保监局在调研中发现,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往往对客户故意隐瞒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免责条款等一系列风险,单一宣传产品的高预期收益和增值功能,目的是引诱客户购买产品,结果造成了销售误导。针对这种“不完全告知风险”的隐瞒行为,一些国家尤其强调保险公司应履行充分、详尽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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