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调处中心共接到和处理了137起交通事故,兹将三起典型事故案例整理如下,供各级行管部门参考并指导。
一、2.28荣成石岛涉外交通事故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8日上午,青岛某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30万,每次限额400万,累计限额600万,保险期365天,保费29949)接待韩国16名游客乘坐某旅游车队旅游大巴赴荣成石岛游玩。途中,在威海荣成上庄西旗杆石村西公路处,被一迎面行驶的载重自卸货车跨越中间隔离带撞击,导致大巴司机及2名韩国游客当场死亡,车上14名韩国游客及1名导游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政府及旅游、卫生、安监等部门,韩国驻华大使、总领事、领事及韩国忠清南道驻上海办事处等国内外相关部门和机构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当地政府部门指派专门医疗救治队伍参加抢救,为每位伤员配置专人护理及翻译,医疗抢救费用暂由当地医院承担。
受伤游客及死者家属提出尽快赔偿及转回当地医院救治,运送遗体回国,政府要求尽快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二)调解处理
调处中心在接到报案后,立刻派员专程前往石岛处理,同时指派青岛调处员与旅行社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知案情之大,赔偿及医疗费用之巨,故在途中了解车方保险情况,与旅行社共商处理对策。
到现场后,中心及时了解伤情、各方态度、韩国赔偿标准和家属赔偿要求,连夜与家属及韩方代表会谈,先确定了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的原则和标准,即伤者的前期费用由旅行社支付,后期回国治疗的费用,按照中国标准先行赔付。会谈中,家属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死者之一是组团社的社长,韩领事馆工作人员推波助澜,施加压力,调处人员面临极大压力,本想借着政府力量,与韩方沟通,但政府明确表态不介入赔偿事宜。
在此情况下,只能靠专业和技巧解决此事。一是及时进行事故查勘及医疗核损;二是了解韩方及家属的心理及诉求;三是进行正面沟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旅责险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分别向事故伤者及家属、死亡者家属及韩国领事、驻上海办事处人员进行宣讲,解释,并提出合理解决办法,经协商,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伤者后续医疗、营养、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
3月4日、6日,分2批全部签署赔偿协议,调处中心于3月5日垫付150万,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安排下,受伤游客及家属及死亡游客家属顺利回国。
(三)案例提示
1.交通事故,尤其是涉外事故,国际、国内影响大,各方压力纷沓而来,调处难度大,既要原则,又须灵活。
2.交通事故责任难以及时确定,加之车方保险金额过低,难以在第一时间满足医疗费用和赔偿需求,旅行社垫付有限,统保示范产品设计的专项保证资金大有用武之地。
3.旅责险案件的处理,不能“一赔了之”,调解很有必要。一味地满足旅游者的赔偿需求,固然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也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但对旅行社不公,调处工作必须兼顾双方利益,在专业查勘、核损的基础上,用好“情、理、法”,揣摩各方心理,同情与讲理并用。
4.获得国家旅游局及地方旅游局的及时指导是处理案件的重要方面。调处中心一开始没有垫付,主要考虑到保险公司应该预付,但由于对过程管理和协调不善,致使预付不能及时到位,最后在青岛局、山东局和国家局的及时指导下,启动了专项资金。
5.涉外案件,旅游者和家属一般要求回国治疗,一方面要求调处工作要快,协调各方的能力要强;另一方面“急于回国”对索赔金额谈判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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