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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旅游交通事故 车方旅行社3方全责赔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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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处中心处理了137件意外事故,因为每一案件有各自的特色,所以处理的时候要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3.6广西涉外交通事故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6日下午,广西某旅行社(责任险每人限额20万,每次限额400万,累计限额600万,保险期311天,保费25018)接待的越南游旅行团(110人),分乘广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旅游大巴,在桂柳高速近柳州约40公里路段,其中一辆旅游大巴与另一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导致车上一名游客当场死亡,两名游客重伤,15名游客轻伤,旅行社导游受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旅游大巴司机在高速公路驾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司机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处理

  由于死伤游客是境外人员,及时救治及快速确认赔偿责任、安抚死者家属是关键。调处中心接报案后,一是立即通知了当地调处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查勘、医疗核损;二是及时与旅行社沟通事故的处理原则、方法及注意事项,分析案情、明确相关权责问题;三是积极协调承运人及其保险公司;四是及时召开了三次各方参加的事故联席会议;五是协助旅行社准备相关的资料,递交给事故责任方车队;六是向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在当地旅游局行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与事故处理部门一起,达成最终赔偿协议。

  车方全额赔付相关费用:两名伤者每人赔偿伍仟美金,死者各项赔偿金共人民币肆拾万元。与受伤导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12000元,医疗费用按发票实际金额结算。

  (三)法理评析

  按照统保示范产品条款,此次交通事故应属于保险责任,但由于车方侵权在先,故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理所应当。

  (四)案例提示

  1.只要为旅行社解决问题,无论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还是车方赔偿,都是可行的。关键是把握具体的情况,一是车方及其保险公司配合,二是与旅行社沟通,陈述利害。

  2.出险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医院)。一是了解情况和事故原因,包括车方保险情况,为并案处理创造条件。二是出险后,人们往往六神无主,希望有人帮助,因此安抚旅行社工作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3.及时签署赔偿协议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本案中的受伤者,在拿到5000美金后及时签署了赔偿协议,其本身作为医生,是了解其伤情和赔偿额充足性的,但回国后即反悔,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政府施压,但由于签署协议在先,最终未改变。

  4.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配合非常重要。分公司与平安等公司合作良好,本案中,分公司三次召开联合会议,保险公司配合,是与平时的交流与合作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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