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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自行活动时受伤,旅行社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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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旅游者在旅途自由活动的时候受伤了,因为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亦符合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标准。旅游者在人行道上被醉酒司机驾驶汽车撞伤,属于意外事故,所以旅行社没有责任。

  2004年9月18日,广东某传媒公司组织李某某等18人参加GL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广州—日本4天观光旅游团,全部的旅游费用由传媒公司支付给旅行社。李某某填写的个人资料标明工作单位为JK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年薪30万元,并在旅行社已印刷好的“本人已仔细阅读《广东省出境游须知及责任细则》,愿意遵守须知各项条款”字样下签名,但李某某未参加旅行社的行前告知会。

  9月18日,李某某等人乘飞机赴日;19日晚上九点半左右到达日本山梨县住宿,晚餐后约10点多,李某某及其他几个游客邀请旅行社全陪导游以及日本当地地陪外出吃宵夜,后全陪及地陪因故离开。

  李某某宵夜后返回酒店的路上,在人行道被一辆行驶的汽车从背后撞伤,被送往日本医院住院治疗。10月9日回国,10月13日在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月25日至2005年9月16日门诊治疗,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11月25日再住院治疗。

  一审中,旅游团的领队袁某到庭作证:行前会议强调了行程、须知和注意事项等,要求游客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要单独行动。李某某对自己的损失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02年9月16日,李某某与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合同期限2002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岗位总经理,年薪70万元。合同规定若连续3个月不能工作(非因公负伤),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二、2004年10月15日,该公司出具的辞退李某某的辞退函,写明因李某某在日本观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连续3个月无法正常工作,底薪发至2004年9月30日至,并取消相关奖金。三、账号为x的银行款项记录,该单显示该账号自2003年1月至12月每月有58000多元入账。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GL旅行社之间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对李某某的伤害旅行社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旅行社制订的旅游日程表虽然在事发当晚没有安排宵夜,但旅行社的导游全陪及地陪同意并陪同李某某和其他团友外出宵夜,由于导游是职务行为,故应视为该活动属旅行社准许,李某某并非私自外出。

  旅行社对李某某所受的伤害应负相应的责任。李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夜晚忽视安全问题外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李某某和旅行社应按6:4的比例承担该次事故的损失。判决GL旅行社赔偿李某某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1月24日的误工费损失43162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李某某负担3274元,旅行社负担1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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