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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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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一)医疗费;

(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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