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 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 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 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 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 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 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 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 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 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