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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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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前应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 双方对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均在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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