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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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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主要说明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法律责任和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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