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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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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主要说明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法律责任和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不是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的除外。

(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6.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7.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十三条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各项人身伤亡: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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