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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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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章主要说明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法律责任和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法律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费用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数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总除外责任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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