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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维权10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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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保险的普及程度已经大大提高,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务不了解,对保险条款和保险理赔程序知之甚少,因而出现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非常多,到底保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有多难?保险公司、代理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孰是孰非?

  【难点八】:车险定损、维修 不应单方说了算

  定损及由谁维修事故车,现实生活中多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说了算。但是这一保险行业惯例不仅有悖公平原则,而且有损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车主自选修车点 保险公司也得赔

  2005年5月,四川成都车主刘先生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为其奔驰S600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三者险等。2006年3月,刘驾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太保四川公司为该车定损为14万余元。在就定损金额、维修单位、修理项目等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单方将该事故车送到奔驰公司在成都地区唯一授权修理奔驰车的4S店进行维修,共花费27万余元。然而,太保四川公司不愿就超出部分买单,并认为超出部分属“扩大损失”,应由刘自行承担。

  2007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太保四川公司承担8成赔偿责任即赔偿刘先生维修费21.6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认为,在未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刘先生直接将车交由奔驰公司在成都地区唯一指定的4S店维修,该处置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正当情理及车辆的实际情况,且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太保四川公司迟滞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并导致该事故车维修费用损失的发生,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与建议: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并确定事故车维修方,这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不仅如此,多数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往往不愿明确维修方,这也是导致类似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成都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否定了这一行业惯例,值得赞许。我们建议各保险公司要么与车主协商并在保单中明确约定维修方,要么由保险公司提供多家有资质的维修单位以便车主选择,由此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难点九】:家财险如何定义家庭财产?

  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主要险种之一。然而,各个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的定义却是概念模糊。在界定家庭财产的范围时,有的指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室内财产,有的指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的财产。至于家庭财产具体包含哪些物品,保险业通常有一套约定规则,即通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条文形式罗列出可保物品、不保物品。例如,家用电器、家具可保,有价证券、自行车不保等,并列出一系列附加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业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乍一看明细合理,深究起来能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普通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发现,等到遇到实际问题了再找保险公司为时已晚。

  【典型投诉】:家财险不保墙外物惹争议。

  2007年夏天,江苏省高淳县徐先生安装在自家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吹倒,整个箱体和吸热管全部报废。事后徐先生记起自己曾购买了人保公司的长效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来到人保江苏省分公司高淳县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后拒绝理赔,理由是“太阳能热水器放在室外,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徐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徐先生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是由室外太阳能板和室内部件组合而成的家用电器,如果没有外部设备,该热水器无法使用,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其放置在室外,就认定其不是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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