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可以效仿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将老年护理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框架。
在农村,可通过社会救济制度,由政府提供较多财政支持的同时,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形式发展老年护理保险。
笔者认为,我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从政府的角度看,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护理保险的制度化,在财政承受范围之内快速发展社会老年护理保险。
另一方面,还要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为员工购买老年护理保险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如部分税收的减免等。同时加强老年护理保险方面的立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环境。
其次,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要抓住这次战略机遇期,积极开发多样化护理产品,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
同时加强护理保险的宣传,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为老年护理保险的长期有效开展培育肥沃的精神土壤。而且鉴于开展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精算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要致力于提高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老年护理服务标准,以使得老年人享受到贴心、满意的护理服务。这有利于增强老年护理保险的社会认可度,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和广阔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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