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获悉,所谓限额是指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10万元
4月1日起,家长给小孩买保险要“限购”了!
“执行保监会规定,4月1日,起未成年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如需给未成年人投保或加保请及时办理。”上周五,市民黄女士收到这样一条“温馨提示”,让她一头雾水。一问之下,黄女士才大概了解到,为应对4月1日起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新政,近期部分保险公司陆续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承保新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部分含有死亡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进行“限购”。
新政跟保险“限购”之间有何关系?上周,成都商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来龙去脉新规源于新政?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近期部分保险公司陆续出台的关于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新规,与去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根据该《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
保险业内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我国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及保额进行了严格限制。
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999年3月,保监会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