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16时50分左右,孙某驾驶黄山市航茂建材公司所属的重型作业车,驶经徽州区城北工业园信行二路十字路口处时,车辆轧到路面上一块鹅卵石,该石飞出砸中路边行人李某怀抱着的婴儿佳佳,致其严重受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孙某、李某及佳佳均无事故责任。佳佳先后住院治疗216天,医院出具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的证明,护理人员住宿费用3490元。事故发生后,航茂建材公司垫付了佳佳医疗费用8。1万元。2008年8月11日,佳佳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评定费用1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佳佳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与父母一直居住在徽州区岩寺镇,在城镇生活。孙某系航茂建材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于工作时间内。航茂建材公司所属重型作业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自2007年4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徽州区信行二路十字路口路段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当日,该局对该路段进行了清扫、保洁工作,并派专人进行了督查,填写了督查日志。
一审法院认为:佳佳的损害系孙某驾车轧石飞起与第三人置石头于该路段上的违法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其中孙某未注意观察路面轧到石头砸到佳佳是直接原因,依法孙某应与置石头于该路段的第三人按照其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现该第三人无法查明,对此应由孙某的单位航茂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依法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佳佳系未成年人,其居住、生活在城镇,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已于事故当天按行业规范的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及督查,其亦无法预见事故发生路段何时出现险情做到随时清扫,已经尽到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卫生、保洁义务。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是事故发生路段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亦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路段属其所有。对佳佳鉴定伤残前护理费用,结合其病情及护理需要,酌情予以确认。定残后的护理费,确定护理期限十五年,具体护理费用的计算,依据其护理级别,参照当地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确认。佳佳的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由此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赔偿佳佳各项损失35万元,航茂建材公司赔偿佳佳各项损失11。3万元。
一审宣判后,航茂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认可事发路段由其清扫,故负有对该路段及时清扫并保持路面清洁的义务,是该路段的管理人。本起交通意外发生的路段在管委会辖区内,管委会是该路段的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市容环境管理局及管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佳佳系被孙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轧飞路面上一石头砸中所伤,此事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范畴,对佳佳的损害后果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于佳佳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单位航茂建材公司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对路面堆土责任方的追究,航茂建材公司可在本案赔偿后另行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航茂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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