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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碰石,谁来陪?
2011-03-17 18:06:3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一辆重型作业车轧飞马路上的一块鹅卵石,击中路人怀抱中的婴儿,头颅受伤的婴儿四度住院治疗,落下二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婴儿的损害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驾驶员、路人和婴儿均无事故责任,那么谁该为受伤的婴儿负责?
  当事人说

  原告佳佳诉称:

  2007年9月5日,孙某驾驶重型作业车(车主为航茂建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投保)由屯溪区驶往徽州区,途经徽州区城北工业园信行二路十字路口时右后轮轧到路面上一块巨大的鹅卵石,鹅卵石被轧飞起。当时原告祖母李某正怀抱原告路经此地,砸到时年9个月的原告,致原告颅脑损伤,昏迷不醒。原告先后四度住院治疗。2008年8月11日,原告经黄山市清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路段属于被告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卫生保洁工作系被告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航茂建材公司、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航茂建材公司辩称:

  这起交通事故是一个意外事件,航茂建材公司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告相关赔偿项目标准的适用及计算等存有异议。

  被告徽州区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被告孙某未尽到其驾驶注意义务与其他单位违法行为相结合发生,管理局已尽到了保洁责任,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该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路面石头的清扫不属于该管理委员会的义务,管委会在这起事故中无责,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屯溪支公司辩称:

  交警部门已认定,这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件,被告孙某无责。因此,保险公司最多是在交强险中承担无责限额内的赔偿,同时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原告的赔偿项目标准的适用及计算等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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