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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碰石,谁来陪?
2011-03-17 18:06:3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一辆重型作业车轧飞马路上的一块鹅卵石,击中路人怀抱中的婴儿,头颅受伤的婴儿四度住院治疗,落下二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婴儿的损害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驾驶员、路人和婴儿均无事故责任,那么谁该为受伤的婴儿负责?
  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登记的是原告佳佳户籍登记住所地,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依据原告方递交的租房合同、徽州区街道办事处和岩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佳佳与其父母在徽州区城镇生活,故对其残疾赔偿金等参照相关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

  焦点之三:原告治疗是否终结,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不能由通常一般人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去认定。治疗终结不等于伤情治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治疗终结的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故鉴定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有权依据病情认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组织鉴定。原告佳佳出院后未满三个月仍然要进行门诊治疗,此时即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情进行鉴定,其他当事人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专门机构出具的意见,一审期间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应当采纳。

  法律分析

  意外事故不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那么在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伤残、死亡,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呢?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应该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费用很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适用该赔偿限额,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赔偿。

  第二,从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的和性质来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那么就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相违背,也体现不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属于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但从法理上讲应该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方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因此,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该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五,即使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正确的,那么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责任,很显然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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