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发病率的提高,促使很多人将大病险作为了解人身保险的入口。重大疾病险是列举式的保险责任,即罗列各种详尽的情形作为理赔条件,一般来说,大病险所罗列的疾病情形足以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保所能解决的损失部分所占比重不大,而社保所能解决大部分医疗支出的较严重疾病一般不在商业大病险的保障范围之内。所以,购买大病险无须纠结于其理赔条件太过苛刻,毕竟商业大病险所包含的大病情形基本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统一规范的,而不是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
大病险既然作为很多人了解保险的入口,此类产品的丰富性一定能为保险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大病险产品花样繁多,不胜枚举,各有所长,没有具体的好坏之分,但很容易挑花眼。想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大病险,提醒留意如下几个方面:
1,大病险一般需要和寿险同时投保,就算可以单独投保的大病险主险一般也会有身故/全残给付功能,可以看作是寿险和大病险的组合变体。大病险分为提前给付类和额外给付类两种,前者其实是提前给付寿险全部或部分额度的功能,一般为终身保障,一旦给付,寿险额度减为0或者减少相应额度。后者的给付不影响寿险额度,但费用比前者高,而且约定保证续保期间,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变化为由加费或拒保,过了保证续保期间,续投该险种需要重新告知身体状况供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要求加费承保或者直接拒保,就算顺利承保,也要按照当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费率重新核算保费。约定的保证续保期间越长,各期保费就会越高,约定的保证续保期间越短,第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的费率会很低,因此,这类额外给付类大病险比较适合年轻人在收入稳定前作为短期大病险纳入保障规划,不适合需要长期大病保障的人作为长期大病险纳入保障规划。
2,大病险一般将保障范围分为意外造成的重大疾病和疾病造成的重大疾病两种,为防止已确诊重大疾病的人在隐瞒病情的情况下投保,后者一般会有观察期的设置,在观察期内因疾病造成的重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各家保险公司不同产品对观察期的规定从90天到1年不等,相对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最长的观察期虽然并不算长,但也关系到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所在,在大病险观察期内被确诊重大疾病却得不到理赔的状况以前发生过,以后也会发生,所以,观察期的长短,应该作为选择大病险的参考指标之一。部分大病险产品对意外造成的重大疾病也设置了观察期,这一点也值得注意。
3,不同大病险所包含的疾病种数不尽相同,从20种到36种,甚至40种等等,相差三四种其实区别不大,某些疾病本来就可以分为不止一种的状况,把各种状况分别罗列,保障范围内的疾病种数就会有所增加,但是相差十多种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这也应是选择大病险的参考指标之一。
4,目前多数大病险以一次给付为限,少数公司出现了两次甚至三次大病给付的产品,并追加了较严重疾病(如原位癌等)和大病后身故的额外给付,虽说第二次第三次大病给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将疾病分组,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必须在不同的组列,或者约定第一次重大疾病给付后满一定的期限后罹患其它组列重大疾病才能获得第二次第三次赔偿,但在保障成本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这类产品显然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个人对大病风险的担忧程度,可以进行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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