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不在上述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急救时可在任一间医院治疗。
6.被保险人出差或休假期间患病,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若当地没有保险公司提供的指定医院,可在当地区或县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7.除指定医院清单外的医院不属于指定医院外,以下医院也不在指定医院范围内:
——机关、研究院、大专院校门诊部。
——挂靠医院且不属医院编制内的。
——没有隶属关系的合作医疗机构(如:便民药房)。
8.若上述指定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政府医疗主管机关有关规定者,保险公司有权随时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条医疗保险索赔申请单填写要求
1) 申请单为上下两联。填写申请单时,须一并填写“中国人寿留存(上联)”及“投保人留存(下联)”部分。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 职员姓名栏:填写员工中文姓名。 员工编号栏:是六位数编号,是由中国人寿提供或员工原有的员工编号。 工作地点栏:指员工的工作所在地点或工作部门。 医疗费用类别栏:填写相应的费用类别代码。 诊病日期栏:须与每一原始收据上的日期一致。 索赔金额栏:须与每一原始收据上的金额一致。
2) 如果是出差期间患病,应在索赔申请单上注明。
3) 填写申请单后,须将有关索赔单据附在申请单“中国人寿留存(上联)”背面。
4) 每日门诊(或住院)费用填写一张《医疗索赔申请单》。
5) 以上所列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有可能导致退回而延误理赔,请您务必填写准确。
6) 请员工按相应日期将病历,处方等资料整理在一起装订。如员工将所有收据装订在一起,所有病历装订在一起,保险公司将退回该单据,要求员工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 药品目录以当地社会保险目录为准。
2.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保险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做认真纪录及时反馈给贵公司人事部。严重者,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保险责任,保险费不予退还。
3.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员工体检,如员工拒绝。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不予给付。
4. 被保险人的各种心理咨询及精神及并不在本公司赔偿范围
5. 各医院的便民药房,便民门诊本公司不予理赔。.
6. 新生儿投保要求:如果新生儿出生日期每月25日之前,请当月25日之前报给外企相应资料。25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请在次月5日之前提交相应资料给外企,我公司以收到传真日期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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