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地处太行山区,是我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是河北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第二批试点县。2007年,平山县政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与中国人寿石家庄分公司合作,为全县36.4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办理了大额医疗保险。
这既是政府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举措,也是河北保险业在承办保定、石家庄等地城镇职工、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首次参与新农合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取得初步成效。
一、总体情况
(一)新农合总体保障水平不高。
平山县农业人口391,666人,2006年新农合的参加人数为363,780人,参合率为92.88%。中央、省和县财政分别为每位参合农民补贴20元、17元和3元,农民自己负担10元。
按照目前规定,对参合农民属于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以补偿100元以上部分的6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200元以上部分的50%;在县外医院住院的,补偿2000元以上部分的40%。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的(含),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000元;1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偿20000元。这种保障水平尚不足以解决农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二)县政府出资尝试为农民办理大额医疗保险。
为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平山县政府提出要在石家庄市率先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对于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保险工作,并由县财政全额出资,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进行运作。
中国人寿石家庄分公司抓住机遇,积极与县政府沟通,搜集相关数据信息,并进行分析、理算,按照“政策支持,保障适度,风险可控,服务优先”的原则,与县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2007年,共承保平山县参合农民36.378万人,保费收入109.134万元。截止2007年底,为35名农民提供大额医疗补偿77.36万元,一定程度减轻了重病症农民家庭经济负担,也进一步提高了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
2008年初,中国人寿石家庄分公司与平山县政府再次签署合作协议。同时,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给予积极肯定,专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在全市17个县(市)推广平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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