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5.3.3部分领取手续费
自第六保单年度起,对于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
5.4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5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个人账户中各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进行转换。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每次收手续费20元,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给您。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