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9.2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期满;
3、您向我们申请退保;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3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9.4未还款项
我们在办理合同解除、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0.4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8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10.9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10.10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10.11结算利率
我们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年利率)。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结算日利率=(1+结算利率)^(1/365)-1
10.12最低保证利率
稳健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进取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0%。
10.13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