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缺失、监管不力或者监管缺陷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同时自律和经济主体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广义上说,保险管理包括自律管理、微观主体内部自身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三个层次。自律和公司企业自身的管理是基础,属于公司法等“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监督管理是外部力量对自律和企业管理的规范,属于“公法”规定的领域。时至今日,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过去30余年的成就斐然且值得骄傲,然而,重业务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结构等粗放式发展模式尚没有根本扭转。与此市场发展相适应,保险专业教育长期以来偏重于市场拓展、产品条款、营销策略和简单案例等实用性内容教学;偏重于传授落后于保险发展的传统经营知识;偏重于传统物化和确定性问题的管理教育等,也就是说在重视经营知识的同时,有轻视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教育的倾向,表现在:强调营运管理的同时关注风险管理和战略管理少;强调成本效益的同时忽视成本――效益――风险的平衡;强调单一管理或专项的管理,而忽视财务、业务、资金、信息、风险和资本管理等的综合协调和关系管理;强调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关注偿付能力和治理监管的内容不够;传授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知识多,而强调宏观监管理论和实践内容少;介绍国外一般管理的简单知识多而总结国内外保险管理理论和成功经验与实践少。因此,在后危机时代,保险专业教育应当加强包括自律管理、公司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保险管理的理论和最新实践的内容,尤其在公司管理中除营运管理外,增加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中增加治理监管的内容。
六、培养正确的道德伦理和利益观,强化保险文化与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等内容的教育。
有人说保险是爱心的互助行为,也有人形容保险是财务安全的防火墙。从专业的角度,我们说保险是一种不同于赌博、储蓄、救济等经济活动的、集散风险进而通过保险基金实现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或给付的互助制度或机制。由于参与风险转移的被保险人来自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相应地,其可能遭受风险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单位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进一步,以保险为核心的保险经济活动,随着保险的发展,除涉及保险直接交易双方外,还与诸如保险监管者、投资人、债权人、中介人、再保险人和保险管理者等等众多的利益相关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是说,保险的社会性、广泛性与公共性,不仅关系到保险交易双方而且涉及保险利益相关者。如何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中,一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前保险治理的重要内容。正因为保险关乎利益以及利益在众多人之间的分配,而利益往往为现代经济下经济人所追求,所以获得利益的目的、手段、途径等总是受到一定的制约。尽管现代经济尊重按劳分配,鼓励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创造财富,但是面对利益尤其是经济和物质利益的强大诱惑,贪婪和卑鄙的不择手段的利益追求时常充溢市场,此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人的贪婪、无知和道德丧失等便是佐证。在我国保险专业教育发展的初期,注重保险的专业性、物质性、知识性和技术性等教育,以培养保险发展和市场建设所需要的专业基础人才,这本是无可厚非也无对错之说,但是,保险教育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只建设保险物质和制度文化,忽视保险观念或者理念文化;我们只关心保险的物质和技术等“硬”的原理和工具,忽视保险中的精神和人性等“软”的文明;我们只顾股东与管理者的工资薪酬,侵犯被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的保险将与它固有的制度魅力背道而驰,最终失去它应有的光环。所以,增强保险专业教育中文化、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等的教育刻不容缓且是当务之急。
七、培育敬畏制度的意识和环境,加强保险专业中包括法律在内的正式制度的教育。
制度一般指人们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利、义务和禁忌的规定。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前者主要以法律法规和正式规定等方式形成的规则或规定,后者一般指习俗、惯例、禁忌等约定俗成的规范。人们常说没有规则就不成方圆,意指规则即制度对个体和社会行为的约束,以使行为符合社会规范进而增加社会福利。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机会主义动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倾向,由此主张通过好的制度限制约束其行动,减少其带来的负面性,或者由好的制度取代坏的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有两面性,即市场经济制度具有天然优势的同时,其本身也具有不完备与不完善的一面。这样,当一时间制度优势受到约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制度的不完善又被攻击与利用时,市场经济制度的问题就会暴露甚至出现制度危机。此次金融危机的出现,进一步让我们看到,一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一些正式制度被摆弄,被视而不见,更谈不上践行,另一方面金融经济发展出现不少新问题又缺乏正式制度的规范,存在一定的缺位、空白和真空地带,进而让一些投机者和利益贪婪者所利用。从这种意义上说,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而且更要让人们敬畏制度,遵守制度规范,促进制度效率;违背制度当应受到惩治甚至制裁。对于保险专业教育而言,我们既要加强保险制度本身的建设,又要培育遵守制度的意识和环境;不仅要深化保险制度特别是我国保险制度的特色教育,而且更要随经济金融和保险发展后,对新兴的交叉与边缘领域逐步建章纳制,并让制度及时体现在专业教育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