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养老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养老金领取证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固定年金的申领: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单生效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