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指定的七种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醉酒、殴斗、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按时接种规定疫苗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
四、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生理缺陷或感染爱滋病毒及其并发症;
五、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患有本合同指定的疾病;
六、非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疾病和意外事故;
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或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二、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
一、本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与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二、本保险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