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单注明最近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团体投保提供投保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