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一周岁至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金额
第六条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告知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