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三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