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海南省“独生子女费”基数标准自1995年调整以来,18年“停滞不前”,广受市民争议。
事实上,我国执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一成不变地执行了30多年,早就引起了人们热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俞金尧和全国人大代表马旭就直言,我国许多城市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已无实际意义,这一份奖励渐渐失去了它的意义,失去了原有的分量,有关部门应建议重新制定奖励标准,并着眼于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未来和防老保障机制的建立。
过去:“我每月拿这笔钱给女儿买肉、做衣服,报辅导课什么的。”
家住海口市的王阿姨今年57岁,是最早享受国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一代人。
34年前,王阿姨的女儿出生时,正是国家风风火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年代。和许多独生子女父母一样,王阿姨夫妇也领到一个精美的红色小本,上面印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借着这个小本子,每月可在单位领到5元钱的奖励,这在当时,不仅是种实质性的鼓励,更是一种特殊的荣誉。
“那时,计划生育的国策刚提出来,社会上和单位里都在宣传,觉得是很光荣的事。”提起当年的情形,王阿姨至今依然印象深刻。她告诉记者,1979年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时,自己的女儿刚出生,为响应国家号召,她和爱人打消了生第二胎的念头,主动去医院做了节育手术,单位为此还开了表扬会。
王阿姨清楚记得,那时候职工平均工资在40元左右,市场上一斤猪肉1元8分钱,一条大点的鱼也仅1元钱左右,如果夫妻是双职工,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算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可以给家里添置很多东西。
“我每月拿这笔钱给女儿买肉、做衣服,报辅导课什么的。”王阿姨说。
然而,这份鼓励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而逐渐失去了原本的分量,变成了“鸡肋”。
据了解,海南最早执行的独生子女优待标准是广东省1980年2月2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七条之规定:持“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5元,直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4至6个劳动日的工分至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