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30年不变
据新华社报道,从1982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
实行31年来,各省份制定的这个规定几乎没有太大变化,一代又一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直领取着5元的奖励,但其价值已经从最初的“可买几斤猪肉”到如今仅仅“可买一支雪糕”。
对于“5元独生子女费”的问题,记者在采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了解到,“独生子女费”一直是各地制定“相关规定”执行的,国家一直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因此费用的增减,应由各地自行决定。
30元的独生子女费和20万元的“超生罚款”
每月30元钱能达到奖励作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但不得不承认,海南的独生子女费并非全国最低的,至少目前与其临近的深圳也是同样的标准,而有的地方甚至还停留在每月5元的时代。
不过,另一个数字更令人惊讶,尽管深圳的独生子女费才30元,但该市的社会抚养费已从曾经的2000元涨到目前的20多万元。
何为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如果用通俗的话表述,人们都习惯性地把社会抚养费称之为“超生罚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超生罚款”。其中的总收入,是由地方政府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由此可以推测,深圳的社会抚养费或许并非全国最高的。
作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对超生子女家庭的“惩罚”,独生子女费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两者都是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数额标准,由各地独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