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