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
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
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
进行司法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
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