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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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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十二条借款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

  申请借款。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释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释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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