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借款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
申请借款。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释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释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释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