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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保新政:门诊看病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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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19日《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扩大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救助病种、救助比例等,同时,门诊看病也纳入救助范围。这次“提标”从今年元月起执行,将惠及武汉市35万城乡困难群众。

  门诊救助每年1万元封顶

  新政首次出台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1万元。

  对患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对患高血压3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在定点医院结算无需自己垫钱

  武汉市医疗救助实行的是城乡一体化救助,无论是中心城区,还是新城区,所有的救助对象都是同样的救助标准、零门槛。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其住院费用结算时,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为救助对象即时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无需自己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将不予救助。

  预计,今年全市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资金将超过8000万元,其中,将投入资金1620万元,为全市9000名精神残疾病人每年发放1800元服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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