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