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定义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二、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动脉粥样硬化及其他原因造成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