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豁免保险费以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